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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含山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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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1 10: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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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间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119 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 (皖价商 (2016) 9 号)要求,为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实收标准由 0.3 元/吨调整为0.85 元/吨。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 1.2 元/吨执行 (非居民用水为原工业用水和经营服务性用水)。
三、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据实征收。
四、征收范围为含山县自来水厂供水区域用户。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含山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含政办(2017] 12号文件) 同时废上。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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